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6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队**号。201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东方新天地一楼大厅按摩座椅处,趁被害人吕某某睡觉不备之机,将其用背部压住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409元的玫瑰金色苹果iphone7 plus手机盗走。
2020年8月26日2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街肯德基门口处将被告人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40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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