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3********,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勐腊县**镇**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5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勐腊县文化馆住宿区楼下巷子里的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车盗走骑至兄弟网吧楼下。当日7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销赃未果将电动车骑到勐腊县农资公司藏匿后其返回兄弟网吧旁的早点铺时被民警抓获。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4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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