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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7********,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贵州省惠水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盗窃,于2011年11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5年5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红色三菱牌汽车(车牌号:辽G****5)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房易路沿途多个村庄,先后将被害人高某某、杜某某、侯某某、李某某、惠某某、于某某、王某甲停放的货车、农用车上的七块电瓶盗走。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被盗七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龙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七块电瓶当场起获,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惠某某、杜某某等7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王某乙等人证言;4.勘验、辨认、搜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被盗电瓶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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