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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现住鼎城区**街道**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本市武陵区**大道**办公楼十楼检查消防器材安装情况时,见一办公室内有一棕色钱包,包内有一叠百元现金,便趁四周无人之际将钱包内的现金3600元盗走并藏匿在其轿车后备箱内,后驾车离开现场。被害人谢某某发现钱不见后立即报警,民警破案后将赃款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及监控截图、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力军

检察官助理:刘德山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1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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