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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9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从业人员,住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长洲区**路**小区附近,两人分工合作,由被告人龙某某驾驶,同案犯周某某在后驾驶助力车用脚推行,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牌女装摩托车盗走(车架号:LB******,发动机号:JG******)。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04元。

案发后,上述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合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

2020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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