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17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镇**村。均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判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高桥小区**幢,采取攀爬窗户、翻墙等方式进入**号被害人吕某某居住的房间,趁其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2部vivo手机盗走。随后龙某某又窜至该小区**网吧二楼,采取推门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房间,趁其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桌的红色vivo手机和银色苹果6s手机(该手机壳内有100元人民币)盗走。经估价,被盗的4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868元。
2020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在路桥数码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4部手机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勘验分析报告、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入户盗窃,价值人民币29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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