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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龙兴中,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花园**号。200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兴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龙兴中将停放于金堂县**镇**医院大门外一辆电瓶车(暗红色格哩雅牌)盗走并将其停放在金堂县淮口镇瑞光花园小区内。经鉴定,该电瓶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兴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兴中兴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兴中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兴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兴中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龙兴中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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