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62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4********,侗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东莞市**镇**村**巷**号***商店门口,见被害人石某某坐在桌子上睡觉,旁边放了一部华为荣耀牌V10型(经估价,价值550元),龙某某趁机将手机扒走。
2020年11月23日10时10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大进工业园芦溪一路10号抓获被告人龙某某。破案后,起回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石可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赃物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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