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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4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84********,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伙同同案人杨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宝峰北路14号程兴汽修店,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汽修店门口的三台长安之星474型汽车发动机盗走(其中两台坏的,一台新的),后销赃得380元,二人平分。经价格认定,上述新的发动机价值人民币53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伙同同案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官田晓康

                                2020年9月1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现被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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