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4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71984********,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伙同同案人杨某某(已判决)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宝峰北路14号程兴汽修店,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汽修店门口的三台长安之星474型汽车发动机盗走(其中两台坏的,一台新的),后销赃得380元,二人平分。经价格认定,上述新的发动机价值人民币53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伙同同案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康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现被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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