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12001********,**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镇**村**屯**号,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与龙某兵(未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龙某培(未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合伙将莫某某停放在**镇**院门口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存放在龙某培家中,当天中午被告人龙某某与龙某兵将盗得的摩托车拉到**街上一摩托修理店更换锁头和手把后,被告人龙某某与龙某兵、龙某培乘坐盗得的摩托车到**镇**奶茶店喝奶茶时被民警查获。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永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昌维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丹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93494****,保证人龙某红电话:130867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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