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商场**店休息厅内休息时,临时起意,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备,用手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身边的苹果牌手机盗走。被告人龙某某盗窃得手后,将盗窃所得的手机藏匿在**店休息厅内,后手机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价格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4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艳琴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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