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9月26日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转移赃物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2月4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为筹集毒资,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为筹集毒资,去到横县莲塘镇杨彭村委罗山村横县至南宁市的旧柏油路路边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电动三轮车的5个电瓶盗走。随后龙某某将盗来的电瓶卖出,所得赃款人民币28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2018年11月13日13时许,龙某某为筹集毒资,去到横县陶圩镇供电所停车场后门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电动三轮车的5个电瓶盗走。随后龙某某将盗来的电瓶卖出,所得赃款人民币35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的5个电瓶价值人民币1185元。破案后,民警将5个电瓶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家属。
3. 2018年11月24日10时许,龙某某为筹集毒资,去到横县陶圩镇永福街百家健铺面门前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电动三轮车的4个电瓶盗走。随后龙某某将盗来的电瓶卖出,所得赃款人民币2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陈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兵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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