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龙鬼”,男,197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街道**村**队**号,住该址。被告人龙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伙同庞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电动车,携带剪刀、六角套筒等作案工具,窜至廉江市**村一集资楼时,窥见被害人蓝某某停放在该集资楼一楼车库过道处的电动车,遂由庞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龙某某上前使用作案工具将该电动车的4个电池盗走,二人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蓝某某被盗的4个电池价值120元。
2.2020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电动车在廉江市区寻找盗窃目标,当其窜至廉江市**局门口旁边处,窥见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遂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六角筒等工具上前将该车的5个电池盗走。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被盗的5个电池价值712.5元。
3.2020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伙同庞某某驾驶电动车,携带剪刀、六角套筒等作案工具,窜至廉江市**工地门前处,窥见被害人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被告人龙某某遂上前使用工具将该电动车的5个电池盗走。被告人龙某某得手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5个电池,庞某某趁乱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的5个电池已发还被害人潭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潭某某被盗的5个电池价值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磊
检察官助理 许施维
2021年2月1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 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讯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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