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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龙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81********苗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湖北省来风大河县**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村**巷**号。被告人龙某某曾犯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1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龙某某承揽了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钕铁硼加工业务。同年12月下旬,被告人龙某某得知该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矛盾,担心自己的1.9万元余款结算不到,遂产生偷窃钕铁硼废料抵充的念头,其于2018年12月30日凌晨5点钟左右,用钥匙打开车间门,将700公斤钕铁硼废料搬到自己的汽车上,并伪造了盗窃的现场后驾车离开。经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钕铁硼废料价值人民币64400元。

  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安峰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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