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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89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2000********,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镇****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及贵州省丹寨县**镇有多次盗窃女性衣物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底某日,龙某某在贵州省丹寨县**镇杨武购物中心盗窃被害人蓝某某店里的若干女性内衣及丝袜。

2.2017年8月初某日,龙某某再次在贵州省丹寨县**镇**购物中心盗窃被害人蓝某某店里的若干女性丝袜。

3.2017年8月25日,龙某某在贵州省丹寨县**镇**路**号**超市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店里的女性瘦身丝袜4条。

4.2017年9月5日,龙某某再次在贵州省丹寨县**镇**路**号**超市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店里的女性瘦身丝袜5条。

5.2018年1月28日,龙某某在贵州省丹寨县**镇**大道**店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店里的女性丝袜3条。

6.2019年10月某日,龙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公寓**栋二楼走廊盗窃文胸1件和女性内裤1条。

7.2019年10月某日,龙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公寓**栋五楼走廊盗窃文胸1件和女性内裤2条。

8.2020年4月2日,龙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产业园**栋员工宿舍楼五楼走廊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粉色文胸1件和粉色女性内裤1条,在三楼和六楼走廊盗窃文胸1件、女性内裤4条及女性丝袜2条。

9.2020年4月6日凌晨0时许,龙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田**园**栋员工宿舍楼三楼走廊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连衣裙2件和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短裙1件,后3时许还在三楼走廊盗窃黑色短裙1件。

 10.2020年4月6日凌晨4时许,龙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产业园**栋员工宿舍楼四楼走廊盗窃女性肉色丝袜2条,后在4栋员工宿舍楼三楼走廊盗窃文胸2件和女性黑色内裤1条。

民警接报经查于2020年4月10日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厂生产车间将龙某某抓获归案,后在其住处光明区**村**产业园**栋**座**房缴获文胸4件,女性内裤6条,女性丝袜3条,黑色短裙2件,女性睡衣2件及连衣裙2件。后发还连衣裙2件给被害人张某某及发还文胸1件和内裤1件给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莉

2020年6月12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为1821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 涉案女性衣物暂扣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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