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8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广场单车停放点,盗窃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愉涂牌电动车,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14日10时许,龙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银行提款机前,盗窃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新冠疫情暂缓执行,实际未执行。
3、2020年3月18日2时许、20日2时许、23日2时许,龙某某3次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市场门口陈某某经营的水果档,盗窃苹果、柠檬、猕猴桃等水果。
4、2020年3月26日10时许,龙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芬地铁站A出口公厕对面停车点,盗窃被害人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后逃离现场。
5、2020年4月26日14时许,龙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广场单车停放点旁,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白相间的台铃牌电动车,后逃离现场。
6、2020年5月16日12时,龙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芬地铁站A1出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2、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静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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