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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315号 

告人龙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湘阴县******组,现住湘阴县****小区****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9日至10月9日、11月4日至1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龙某某从被害人晏某某所有的百慧纸业离职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本县**镇**小区百慧纸业的仓库内,盗得百慧牌卷纸后,向周围邻居及蒋某某等超市老板进行销售。经统计,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龙某某被抓获到案。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查获的共计22件卷纸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

检察员:朱恒威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湘阴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目录及案卷材料共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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