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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州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号**室,无业。2011年9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罗家寨75号601出租房,趁被害人俞某某不在,偷走其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X型手机一部和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苹果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200元。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5、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6、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左右,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龙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19年4月4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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