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其邻居被害人梁某某家烤火时,将梁某某放于床头袋子内的农村信用社存折(存折号:28191000010201********)盗走。次日1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拿着从梁某某家盗窃的存折到龙场信用社柜台,输入事先知晓的六个零的初始密码后,将存折内的人民币5600元取走,后将该5600元用于上网、吃喝等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陈述;3.被告人龙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刚

                                            检察官助理:尚艳、陈云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