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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龙某某到被害人葛某某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檀香路**集团**号员工宿舍借宿。2018年11月1日,龙某某趁葛某某睡觉之机,将被害人葛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并葛某某微信内的1400元转至自己帐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550元。龙某某于2019年3月10日在郑州市二七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锋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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