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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41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龙某某与夏某甲(已决)、夏某乙(已决)在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先后三次盗窃他人新鲜柠檬共计1600余斤,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的一天,龙某某在明知夏某甲欲实施盗窃,介绍夏某甲到柏梓镇龙口村村委会附近的柠檬地区盗窃柠檬且与夏某甲一同踩点。夏某甲踩点后盗窃该处新鲜柠檬400余斤。

2.2016年10月的一天,龙某某与夏某甲、夏某乙一起在夏某乙家共谋盗窃柠檬,达成合意后三人一起在金盆村村委会附近柠檬地内盗窃新鲜柠檬600余斤。

3.2016年10月的一天,龙某某与夏某甲、夏某乙一起通过电话商议一起盗窃柠檬,达成合意后三人再次来到金盆村村委会附近的柠檬地内盗窃柠檬。龙某某看见柠檬地一处棚内有人,因害怕被抓而独自离开。夏某乙、夏某甲两人盗窃该处新鲜柠檬600余斤。

被告人龙某某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  曦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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