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桃源县**镇**组**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龙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2020年3月18日始至2020年4月1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长沙市雨花区**路“**”*栋*楼华为手机店,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店门撬开后,将华为手机店内摆放在桌子上的五台手机(一台价值人民4000元的银色华为MATE3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黑色华为MATE30PRO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150的银色华为MATE20X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740元的黑色华为MATE2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620元的黑色华为MATE20PRO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龙某某将华为MATE30PRO手机送至长沙市开福区**路**手机店刷机解锁,其余四台手机被其藏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案发后,被盗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小刀等物证;2、手机采购入库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20年4月1日
附项: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