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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龙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朝阳小区2楼右门趁被害人韩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一部OPPO手机、深色钱包及现金十余元等物品盗走,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

2020年8月23日左右,被告人龙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朝阳小区2楼右门趁被害人隋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一双黑色网鞋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元。

2020年8月29曰1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天心小区的小胖麻辣烫店内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一部银色苹果5手机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90元。

2020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的金帝铁锅炖店内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一部VIVO手机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龙某某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松北二区的天香阁麻辣烫店内波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综上,龙某某共盗窃作案5起,盗窃物品部分销赃得款290元,用于日常花销,所盗物品中vivo手机、黑色网鞋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黄某某、韩某某、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龙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图片;

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同类前科、部分返脏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乃玉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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