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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在淄博市张店区***从事**,户籍所在地、住址系重庆市**区**镇**村,现暂住山东省泰安市**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路****号楼**单元***楼,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翻找放在***室门外的柜子找到钥匙开门进入室内。2019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再次到淄博市张店区**路****号楼**单元***室时,被房主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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