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58号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4200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湖南省花垣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龙某甲以溜门的方式进入武义县泉溪镇西项村华西路20号207室,盗走被害人麻某某放在房间鞋架上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20年9月15日, 被告人龙某甲将2万元赃款退还被害人麻某某,随后到武义县桐琴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收条、归案经过;
2.证人龙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素群
检察官助理:周翔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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