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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29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驾车至南昌县煌盛中央公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用扳手卸下人防人行地库出口处十个已经安装好的超压排气活门,后将偷得的超压排气活门用于其承接的工地。经鉴定,涉案的10个超压排气活门价值人民币3751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龙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龙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超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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