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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78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贵州省贞丰县**街道**村**号。2019年4月25日因盗窃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3时27分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本市上城区佑圣观路**号**市场门口,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不备之际,将其放在身边桌上的一部黑色iphone11 64G手机(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422元人民币)窃走,后将该手机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同年7月20日,被告人龙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处查获其使用赃款购置的一部乐视手机及剩余200元人民币赃款。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 珏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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