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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里**街道**社**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上旬,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工地,被告人龙某某谎称其微信被冻结,需要借用被害人安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进行解封。被告人龙某某用安某某的手机号码登录安某支付宝账号,并绑定安某某的银行卡。2019年12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龙某某使用该支付宝花呗分别消费6.92元、8元、2.8元、2元。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龙某某发现安某某银行卡有工资收入5000元人民币,遂通过支付宝转账2999元人民币、1996元人民币为其游戏充值。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龙某某在大鹏街道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2.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蚂蚁金服验证信息、账单详情,银行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注册信息,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龙某某供认不讳;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注册及交易明细光盘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宇连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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