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区**镇***村***一组,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03 年3 月被十堰市郧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 月9 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于2012 年月3 月21 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12 年5 月4 日被十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4 年9 月1 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4 年9 月16 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 年11 月16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1 月11 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2 月5 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13 日14 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预谋盗窃后,在十堰市**区**路*** 号****小区*号楼地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正在充电中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425.83元;天能牌6-EFV-32型电瓶1组(5块)价值人民币855.5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281.41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兰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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