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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现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号。因犯诈骗罪,于198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199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2002年12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04年10月10日被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盗窃,于2012年7月9日被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3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使用作案工具先后在随州市**医院、聚玉街、天生街等地盗窃他人摩托车、电动车共计作案15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下同)20968元。上述所盗车辆均被龙某某变卖销赃,得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9日12时许,龙某某行至随州市中心医院,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易某某停放在普康楼下的一辆黑色擎狮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1165元)车锁后将车盗走。

2、2019年6月11日21时许,龙某某行至城区聚玉街“**电动车店”附近,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卧龙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130元)盗走。

3、2019年6月17日3时许,龙某某行至城区小东关内,将张某甲停放在小东关**院内的一辆红色长江牌两轮摩托车(鉴定价2196元)盗走。

4-6、2019年6月19日2时许,龙某某行至城区烈山大道**百货(原**商场)旁边巷内,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聂某某的一辆白色欧派两轮电动车(鉴定价960元)车锁后将车盗走。同日13时许,龙某某行至城区天生街“**网吧”附近,将张某乙停放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三轮电动车(鉴定价3272元)盗走。20时许,龙某某行至城区龙门街月光池附近,使用作案工具撬开周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1716元)车锁后将车盗走。

7、2019年6月26日2时许,龙某某行至城区小十字街**酒店旁边院内,使用作案工具撬开魏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2760元)车锁后将车盗走。

8、2019年6月30日16时许,龙某某行至城区天生街“**网吧”附近,将谢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1876元)盗走。

9、2019年7月1日1时许,龙某某行至城区鹿鹤市场**商贸城内,将何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黄色轻骑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400元)盗走。

10、2019年7月3日4时许,龙某某行至城区国土资源局旁边院内,使用作案工具撬开胡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五羊牌两轮摩托车(鉴定价2504元)车锁后将车盗走。

11、2019年7月4日14时许,龙某某行至随州市中心医院附近巷内,使用作案工具将王某某停放的一辆粉色菲卡图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879元)启动后盗走。

12、2019年7月6日4时许,龙某某行至城区青年路**小区院内,使用作案工具撬开孙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600元)车锁后将车盗走。

13、2019年7月8日0时许,龙某某行至城区交通大道粮油巷内某小区,使用作案工具撬开秦某某的一辆红色家和牌三轮电动车(鉴定价1360元)车锁后将车盗走。

14、2019年7月9日0时许,龙某某行至城区解放路西曾都区**局附近时,见**商务宾馆门口有一辆金彭牌三轮电动车(鉴定价750元)正在充电,遂将车盗走。后车主闻声追撵,龙胜瑞见状弃车逃走。

15、2019年7月13日1时许,龙某某行至城区南郊转盘附近巷内某小区,将陈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粉色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400元)盗走。

2019年7月17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民警在东城办事处龙某某租住处将其抓获,并起获钉锤、起子等盗窃作案工具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钉锤一把、剪刀一把、T型蓖子一把、起子两把、内六角起子两把、钥匙一串、叉子两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龙某某基本信息表、陈某某提供的购买电动车的销售登记单、李某某电动车被盗现场视频监控截图、杨某某电动三轮车被盗案件研判报告、冯某某购买电动车的发票、谢某某电动车被盗现场视频监控截图、湖北随县人民法院(2018)鄂132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曾价认定[2019]64号、曾价认定[2019]67号、曾价认定[2019]8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宇翔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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