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3月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龙某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2020年2月25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该局于当日转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月23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2日、自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22时左右,被告人龙某某来到涟源市石马山镇创安金城售楼部旁的美食节现场准备捡拾东西,正值收摊之际,被害人肖某甲在旁边帮朋友收拾帐篷。当龙某某走到肖某甲摊位搭建的帐篷时,看到帐篷内一个塑料桶里装有一个钱包和一台手机,龙某某一时贪心围着塑料桶转了转就拿走了,并马上返回住处。肖某甲发现钱包和手机不见之后立马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龙某某拒接并将手机关机。回到住处后,龙某某打开钱包后发现里面有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因怕手机被定位了,就将手机和钱包藏于石马山镇黄山社区一栋房屋后的草丛中。2018年1月25日,龙某某将此事告诉了房东刘某甲,并请求刘某甲将钱包和手机交到了石马山派出所。钱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5876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经涟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鉴定价值为1850元。
2018年3月7日,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石马山派出所投案。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龙某某在冷水江市禾青镇农业银行被冷水江市禾青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体检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验笔录;4.监控视频;5.证人刘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肖某甲的陈述;7.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林
检察官助理:周晶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97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