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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91997********,苗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爬窗进入该小区46栋101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在卧室中盗走11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关于龙某某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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