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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自2019年8月至11月,在隆回县桃洪镇先后三次盗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隆回县桃洪镇418路口附近的一家“小沙江特产店”,将挂在门口的三只腊鸭盗走,当其拿着盗窃的腊鸭走出店门后被当场抓获。

2019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中路步步升附近的“特步专卖店”,将挂在店内靠门处的一件黑色特步牌羽绒服盗走。

3、2019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中路“OO&VV服装店”,将挂在店内靠门处的一件黄色女士羽绒服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据保全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夏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电子证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阳田涛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马某某、夏某某、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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