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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一部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7********,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临时羁押,于2019年9月2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伙同罗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从威宁县二塘镇来到赫章县兴发乡营盘村竹林组,由罗某某在公路上放哨,龙某某、刘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家将一头黄色耕牛盗走。龙某某、刘某某盗得耕牛后与罗某某汇合,龙某某将用于盗窃的断线钳交给罗某某骑摩托车带走,龙某某与刘某某牵着牛走小路。罗某某骑摩托车往赫章县雉街乡方向行驶,到达赫章县雉街乡联发村下朵组公路时,被赫章县公安局雉街派出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张某某家被盗耕牛在雉街乡欢迎鸡嘴林场找回。龙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13时,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碧头街14号A104房被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民警抓获。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张某某家被盗耕牛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家属主动赔偿张某某家人民币两千元,张某某家出具谅解书谅解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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