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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镇**村**。2008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工业园**有限公司门口,将该公司堆放的已压缩打包过的废铝料偷走,后以3260元的价格销赃给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开废品回收店的韩某某。

2.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工业园**有限公司门口,将该公司堆放的已压缩打包过的废铝料偷走,后以3760元的价格销赃给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开废品回收店的韩某某。

3.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工业园**有限公司门口,将该公司堆放的已压缩打包过的废铝料偷走,后以3741元的价格销赃给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开废品回收店的韩某某。

综上,被告人龙某某共盗窃废铝料1015公斤,合计价值人民币12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龚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扣押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淑琴    

                                   二年三月二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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