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6135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 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龙某乙、龙某甲及龙某丙(未成年,另案处理)合谋抢劫,并为此购买了1把水果刀。2018年8月18日晚22时许,龙某乙、龙某甲及龙某丙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工业区对面的**路,发现被害人谢某甲和廖某某坐在阴暗处,遂起意抢劫二被害人。龙某乙上前用右手持刀顶住被害人谢某甲的胸口,左手捂住谢某甲的嘴,并威胁谢某甲交出财物否则就捅死其,随后将谢某甲放于身旁的手机拿起交给龙某丙。被告人龙某甲一手捂住被害人廖某某的嘴,一手控制住廖某某不让其反抗,并由龙某丙在廖某某身上搜出手机。被害人谢某乙被抢走魅族手机1部,被害人廖某某被抢走VIVO手机1部。三人得手后逃至宝安区福永街道,在**旅馆**房住下。2018年8月19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旅馆***房将龙某甲、龙某乙等人抓获并从龙某乙处缴获涉案手机2部。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共计192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谢某甲和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龙某甲、龙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涉案手机2部已发还。
6.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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