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9********,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2018年6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12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18年6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12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龙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龙某甲等人经预谋后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酒店,在被害人某某甲与某某乙发生完性关系后,进入8202号房内,以收取“出台费”为由威胁被害人某某甲,强行从某某甲手机上转走人民币6000元,并将被害人某某甲包内现金1300余元及一块手表拿走,后驾车逃离现场。
2018年6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中铁逸都**酒店,在被害人张某某与某某乙发生完性关系后,以收取“出台费”为由威胁被害人张某某,强行从张某某手机上共计转走4397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甲、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丁某甲、龙某甲、某某甲、张某某等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丁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龙某甲均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