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2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东莞市****电讯有限公司***第**营业部**体验店店长,户籍所在为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1年4月入职东莞市****电讯有限公司,后任本市东城街道民盈国贸中心**授权体验店的店长。2018年开始,龙某某参与南宫国际赌博网站赌博,输钱后想赢回来,从2019年6月份开始,龙某某利用店长的职务之便,利用个人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及支付宝二维码收取客人购机款共计649161元人民币;利用个人POS机套现的方式侵占了公司提供的银行卡里运营备用金99194元人民币;私自出售公司的手机、平板电脑、手表、耳机、路由器、手机云台、摄像头、手环等给客户,共计159221元人民币,以上共计907566元,均被龙某某用于网上赌博,后被公司发现,龙某某无法归还。2020年1月28日,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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