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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住铜陵市义安区********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铜陵市义安区******公司外运车队车主20余人因油价成本上涨提出涨运费,与该公司产生争议纠纷。经所在地**村委会协调无果后,10月15日、10月18日、10月21日、11月1日、11月2日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在车主司机微信群内,先后多次积极煽动号召、邀集**村20余辆大货车司机“罢工”堵路,并每次积极参与,带头将自己的大货车停放在**矿业对外运输出入通道***路一侧堵路,致使其他大货车不能正常通行,**矿业无法正常生产、运输、销售,造成经济损失约30万元。案发后,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害单位**矿业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出货清单、发货通知书、过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陶某某、韩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手机勘验、现场勘查笔录;5.勘验录像视频、堵路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为经济利益,采取聚众堵路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损失约30万元,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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