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8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家住花垣县**镇**街**路**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以借车去花垣县城为名,在保靖县**镇**村将李某某牌号为湘******的东风牌皮卡车借走。得车后,龙某某通过杨某联系罗某某,将该车以一万元钱的价格当给杨某某。龙某某得钱后用于挥霍,并躲避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寻找。事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某处扣押了被骗的皮卡车,并返还给李某某。经保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某牌号为湘******的东风牌皮卡车价格为12000元。
2020年1月6日,龙某某在花垣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2.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价格认证结论书;3.证人范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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