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91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04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开始,被告人龙某某以其手机作为作案工具,利用QQ购买多个收款二维码、手机号码,并在其手机上安装运满满软件注册为会员,然后通过运满满软件在网上查找货车司机信息,用不同手机号码拨打货车司机的电话或加货车司机的微信,谎称是物流公司或运货单位员工,虚构为货车司机安排到中山市、佛山市、东莞市等地运货,然后以代收运费、定金、中介费及好处费的名义,要货车司机向其指定的二维码付款,共骗取刘某钧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其中:
1、2019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谎称是苏州**货运有限公司的郭某某,要被害人刘某钧到中山市**有限公司找陈某乙运货,骗取刘某钧人民币3600元。
2、2019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谎称是东莞市**镇**工业区**公司的陈某甲,要被害人杨某秋到该公司找王某甲运货,骗取杨某秋人民币3900元。
3、2019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谎称是**物流公司的梅某某,要被害人韩某到**公司找李经理运货,骗取韩某人民币700元。
4、2019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谎称是物流公司的路某某,要被害人叶某毅按其所发定位到佛山的公司找经理运货,骗取叶某毅人民币700元。
5、2019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谎称是佛山市禅城区**路**物流货运部的杜某某,要被害人樊某万到中山市**有限公司找李经理运货,骗取樊某万人民币1100元。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龙某某在化州市**镇**大排档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龙某某的家属分别退赔了被害人刘某成人民币3600元、杨某秋人民币3900元、韩某人民币700元、叶某毅人民币700元并获得4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长:周景声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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