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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90********,汉族,初中外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2009年11月11日,被告人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沾益区看守所。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16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龙某某在微信及抖音上发布售卖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2020年2月11日至2月18日期间,被告人龙某某收取桂某某6240元、罗某某6200元、陈某某400元、张某某800元、曹某某800元、刘某某3700元、钟某某3700元、张某某12500元,共计34340元购买口罩的货款后用于自己充值赌博游戏、还信用卡等,然后以货物被扣押或别人未发货等理由搪塞,或拒不接听电话、拒不回复信息,逃避被害人催要货物或退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2.被害人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与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龙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羁押于曲靖市沾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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