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5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虚构可以免试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小车驾驶证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邹某某共12100元。
2、2020年1月,被告人龙某某虚构可以免试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杨某甲共2100元。
3、2020年5月,被告人龙某某虚构可以免试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陈某甲共6700元。
4、2020年5月,被告人龙某某虚构可以办理报废车辆被吊销驾驶证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许某某共4000元。
5、2020年5月,被告人龙某某虚构可以办理酒驾业务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劳某甲共8800元。
6、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龙某某虚构可以免试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劳某乙、吴某甲共1600元。
7、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龙某某虚构可以免试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为由,利用覃某某骗取了被害人杨某乙、黄某甲1700元。
8、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虚构可以免试办理摩托车驾驶证、解决扣车、扣分罚款为由,利用林某甲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丙、官某某、李某丙、陈某乙、李某丁、王某甲、李某戊、李某己、潘某某、廖某某、冯某某、林某乙、谭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李某庚、刘某某、李某辛、邓某某、王某乙、吴某乙、张某某、吴某丙、柯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共2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丽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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