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因赌博导致经济拮据,遂决定借车抵押套现扳本。2020年4月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对其朋友即被害人范某某谎称要去机场接人需借车一用,被害人范某某信以为真,将其一台牌照号为湘******的大众朗逸轿车交给被告人龙某某。被告人龙某某随后找人伪造了1张车主为其本人的行驶证。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车来到长沙市**三里**栋王某某经营的“**寄卖行”,出示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后将该车抵押给王某某,王某某分4次共计转账人民币39500元给被告人龙某某。被告人龙某某将所得抵押款用于赌博,已挥霍一空。经价格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1073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龙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龙某某处扣押伪造的车辆行驶证1本。到案后,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被告人龙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范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范某某对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小冬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寄卖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点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奕玲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23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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