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阿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200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铜仁市碧江区金码头佛伦贝斯酒店,看见酒店工作人员杨某某在前台睡着便走到前台里面准备盗走抽屉内的收银款,杨某某醒来发现后,龙某某就向杨某某谎称自己是酒店新来的领班,并以对账为由将抽屉内的5400元现金和押金单拿走,之后龙某某从酒店后门逃走。杨某某询问酒店经理发现被骗后就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 敏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羁押于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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