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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诈骗案)_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手营子矿区院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村委会**2019年11月11日,龙某某因诈骗罪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刑事拘留,2月2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院批准,2020年4月1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龙某某刑满释放后正值我国新型冠状肺炎全国防疫期间,龙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售卖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钱财。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龙某某在取得微信联系人信任后,利用微信先后骗取赵某某、班某某、张某某等11名被害人口罩款共计308860元。龙某某骗取的款项有25100元在其本人被抓获前退还被害人;其余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龙某某的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利华

2020年7月8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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