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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7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害人莫某某找被告人龙某某帮忙办理深圳协警工作,龙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仍答应莫某某帮忙。2019年7月14日,莫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家中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龙某某4万元人民币办理工作的费用。龙某某在收到钱后,并未做任何工作,后在莫某某的追讨下,返还了8500元人民币给莫某某。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龙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莫某某损失人民币31500元,被害人莫某某表示对被告人龙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刑事谅解书、通话记录、通话内容说明、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询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伟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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