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6********,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村委会**组,因涉涉嫌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6年年末开始吸食毒品麻黄素,2020年2月份被告人龙某某开始贩卖毒品麻黄素,在2020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先后多次以600元-700元/袋(200颗)的价格同一名同村男子“生”购买毒品麻黄素,之后以10元/1颗、10/2颗、50元/6颗等价格多次贩卖给赵某甲、白某某、保某甲、王某甲、保某乙、王某乙、赵某乙以及另外多名陌生人毒品吸食,从中赚取差价,以贩养吸。
2020年4月27日21时52分,沧源县公安局班老边防派出所在辖区宾馆旅店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在**宾馆**号房间抓获前来购买毒品被告人龙某某,当场在宾馆内电视机旁边的桌子上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一袋,经称量,查获的冰毒可疑物的净重为14.90克。经沧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4.9克(附照片)。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白某某、保某甲、王某甲、保某乙、王某乙、赵某乙、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明知是毒品,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霞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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