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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贩卖毒品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9********,侗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会同县**村**组**号,住址**。因犯盗窃罪,2012年7月25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2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5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食毒品,2019年3月13日被会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13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被会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5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会同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5日4时,杨某委托文某某(已判刑)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200元给文某某。接着,文某某向被告人龙某某联系购买毒品。随后,龙某某在会同县**镇*****将一个用卫生纸包好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文某某,文某某通过微信付给龙某某200元。之后,文某某将该甲基苯丙胺原封不动的转交给杨某。

2、2019年2月19日23时许,唐某某出资200元现金给文某某,杨某微信出资100元给文某某,委托文某某购买毒品一起吸食。于是文某某向龙某某联系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龙某某在会同县**镇**KTV门口的人行道上将一个透明塑料封口袋装好的甲基苯丙胺交给文某某,文某某现金支付200元和微信支付100元给龙某某。

3、2019年2月20日22时许,文某某出资100元,罗某出资100元,一起购买毒品吸食。于是,文某某主动联系贩毒人员龙某某,并让罗某前去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龙某某在会同县**镇***广场****宾馆门口将一个甲基苯丙胺交给罗某,罗某当场支付现金100元给龙某某,文某某微信支付100元给龙某某。

4、2019年2月23日1时许,罗某与文某某商量购买毒品吸食。于是,文某某主动联系龙某某,罗某便微信转给文某某40元。之后,罗某与文某某一同来到被告人龙某某暂住的会同县**镇**宾馆***房间,龙某某将一个甲基苯丙胺交给文某某,文某某用微信分别支付40元、20元给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文某某、罗某六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明知是毒品,四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爱民

向小明

2019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会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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