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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某某分别于2020年10月8日和10月14日,经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使用手机微信联系要求购买毒品,分两次每次人民币200元价格出售两小包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王某某随后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被告人龙某某。第一次于2020年10月8日在桂平市**镇**村王某某家附近路口进行毒品交易,第二次于2020年10月14日在桂平市**镇**街**号被告人龙某某家后背进行毒品交易。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龙某某被公安局抓获,并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扣押清单、手机微信截图、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1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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